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采取专项储备、协议储备等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