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科技创新引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