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