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