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