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费用的,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具备条件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承揽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专业作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法与作业服务项目承揽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