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委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