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