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处置;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污泥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