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饲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应当符合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