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对废弃井、退役井未实施安全封堵,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集气站等有关设施并实施生态修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旗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