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对废弃井、退役井未实施安全封堵,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集气站等有关设施并实施生态修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旗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