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天然气报废井、退役井、集气站的管理。对套损气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报废。天然气井报废、退役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封堵,集气站等有关设施应当在退役或者废弃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