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天然气报废井、退役井、集气站的管理。对套损气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报废。天然气井报废、退役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封堵,集气站等有关设施应当在退役或者废弃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