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佛教协会第九条有效佛教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佛教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