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佛教协会,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州、县(市)藏传佛教团体。
本条例所称佛学院,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由省佛教协会依法设立的藏语佛学院。
本条例所称寺庙,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
本条例所称僧尼,是指依照相关规定认定备案并持有《藏传佛教活佛证》的活佛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喇嘛、扎巴、觉姆等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本条例所称佛事活动,是指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僧尼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开展的合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佛教财产,是指佛教协会、佛学院、寺庙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