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寺办学经班(点)未按规定招收学经僧尼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