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牧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社会化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负责与藏传佛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