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