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三)负责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四)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
(二)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三)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实施对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