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建设年限较长、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一般包括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

需要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