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买受人和建设单位依法交纳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账户。业主委员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