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备注于不动产登记簿。违法建设情形消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变更备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