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