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建设完成后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

对破坏、毁损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