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建设完成后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对破坏、毁损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