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

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