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