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