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