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