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