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供热分户计量、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