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