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使用农村集体所有水工程供应的水,其水费的收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决定。

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对城乡用水逐步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