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鼓励城市街道地面采用透水建筑材料,维持地下水补给平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