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乡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

鼓励城市街道地面采用透水建筑材料,维持地下水补给平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