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