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