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设立醒目标志,安装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获得批准的取水口布局情况,加强取水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在线监测,有关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