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