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