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