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章 公布第六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和浩特日报》以及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刊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