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