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