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