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