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有企业和成员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