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