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依规对社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监督。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社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