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为导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