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推进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市地联动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联动机制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