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劳动报酬争议、社保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破产工作,提高相关事项办理效率。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