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政务服务质量评价渠道,建立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