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场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审批、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