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市场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审批、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